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53)
三、 股份与股票:
(一)股份的定义、特点及表现形式
1.所谓股份,根据新公司法第126条,学理上的定义,是指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股份的法律意义:(1)股份是资本的构成单位;(2)股份是股东权利义务的计算单位。
股份的基本特点:
(1)金额性。股份既然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也就表示它代表一定量的公司资本,而一定量的公司资本通常是以一定的货币金额来表示的。
(2)平等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相等;二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相等。
(3)不可分性。股份既然是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也就表明每一份股份都不能再行分割了,否则即失去了其所“最小”及“均等”的本质。但股份的不可分性,并不排斥数人共有一份股份的可能性。
(4)可转让性。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以其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身份与地位其对外信用的基础。所以,股份原则上均可自由转让。
2.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新公司法第126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由此可知,股份与股票的关系形同表里,股票不能离开公司股份而存在,没有股份也就没有股票。股票毕竟仅仅是股份的表现形式,因而有其不同于股份的固有特征。这些特征是:
(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外,其它各种公司都不得以股票的形式作为股东身份的凭证。股票本身是非设权证券,股东权并非股票所创,股票仅仅是把已经存在的股东权表现出来而已。而且,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在其登记成立后,才能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2)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而股份的获得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对价的。拥有股票,不仅表明持有者已付出相应对价,而且表明持有者还可进一步凭此获得相应经济利益。
(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新公司法第129、130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公司名称;
②公司成立日期
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④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4)股票是一种无限期证券。股票没有固定期限,除非公司终止,否则,它将一直存在。持有者可依法转让股票,却不能要求公司还本付息。这是股票与公司债券的最大区别。
(二)股份(票)的种类:
1.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的不同,可将股份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
(1)普通股。是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其最大特点是股息率不固定,随公司盈利的多少而定。普通股股东权利主要有:
A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B参加公司收益分配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但注意收益分配率即股息率是不确定的,随公司经营业绩变化而变化,且若公司已发行优先股的话,普通股股东的收益及剩余资产分配权的行使顺序是排在优先股股东之后的;
C当公司增资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购权(也可主动放弃)。
(2)特别股。是指股份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而有特别内容的股份。以普通股为基准,凡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等方面比普通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即为优先股。而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逊后于普通股的股份,即为劣后股。
优先股没有表决权,虽能有权优先于普通股参与公司分配,但收益率固定且较低故投资风险小于普通股。劣后股因参与公司分配顺序排在优先股及普通股之后,故风险更大。
新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可见并未禁止公司设置特别股。但在国务院另行规定前,发行的股份应为普通股。
2.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记名股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上的股份。无记名股是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发行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并且第132条明确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额面股(也称金额股)和无额股(亦称比例股或分数股)。额面股,是指在股票票面上标明了一定金额的股份。无额面股,又叫分数股或比例股,是指股票票面上不标明金额,而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股份。
从前面引述的新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发行额面股,但法律对股票面额的最低金额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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