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自考刑法学考点:缓刑制度的概念
论述缓刑制度的概念、条件和撤销。
答: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降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晦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必须不是累犯。换言之,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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