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德国宪法法院
1949年德国基本法仿行奥地利设立了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工作。
(1)组成
联邦宪法法院由联邦法官和其他成员组成。
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举产生。
(2)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1)根据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议院1/3的议员请求,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审查州法律是否与联邦法律相抵触、联邦法律是否与联邦基本法相抵触。这是宪法法院的主要和经常行使的职权。
(2)当某一联邦最高机关与由联邦基本法和联邦最高机关通过议事规则授予固有权利的其他关系人和组织等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发生争议时,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对基本法进行解释。
(3)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与各州之间、各州之问或者一个州内部的其他属于公法范围内的争议案,在无其他法律途径可裁决时,有权裁决。
(4)根据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的提请,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审理和裁决因联邦总统故意违反联邦基本法或者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而提起的弹劾案。
(5)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审查公民个人所提出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侵犯其联邦基本法某项条款规定的某项基本权利的宪法诉愿案件。这种宪法诉愿案的提起,只有在当事人穷尽其他所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仍然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才能向宪法法院提清。
(6)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审理和裁决某个政党是否具有违反宪法的问题。
(7)联邦宪法法院对由于滥用联邦基本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的人,使其丧失这种权利及其丧失的程度具有法定宣告权。
(8)联邦宪法法院裁决有关对国际法的某项规则是否成为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或该项规则是否能直接创设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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