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
(1)地方各级人大由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2)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3)《选举法》具体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
①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②在县、自治县的人大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
③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1)省、市、县级人大的任期
①1954年宪法规定,省人大的任期是4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大的任期是2年。
②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的任期是5年,市辖区(地区)、市、县的人大的任期是3年。
③1982年宪法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每届任期5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的任期为3年。
④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大任期改为5年。
(2)乡镇人大的任期
乡镇人大的任期也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①1954年、1975年、1978宪法均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的任期为2年。
②1982年宪法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的任期改为3年。
③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的任期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统一起来,都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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