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一、保护地理标志的正当性
1、地理标志便于相关国家和地区发挥自己在生产经营方面的独到之处,是推介地区优势、促进生产与经济增长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就其基本功能来说,商标标明商品出自何“人”,它与特定的生产经营者个体相联系;地理标志标明商品出自何“地”,它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
2、地理标志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盗用、假冒地理标志造成商品生产地的混淆,不仅损害了原产地企业和驰名特产的声誉,而且欺骗了消费者,因此为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所禁止。
二、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
(一)国际保护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性公约。
2、《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作为《巴黎公约》的一个特别协定,其禁止对象为下述两种:(1)将适用该协定的国家或其某一地区假冒为原产国或原产地,或在产品上使用对原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2)在销售或展出产品时所用的招牌、广告等上面使用带有宣传性质的、欺骗公众的原产地标志。
3、《知识产权协定》是目前保护地理标志权的最新的国际条约。
(二)国内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地做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者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3、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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