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和条件
1、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就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2、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
(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4)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二、注册商标争议程序的特点(与注册无效补正程序及异议程序比较)
1、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而不当注册商标的撤销请求人可以为被请求撤销商标注册人之外的任何人,甚至可以直接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商标异议的请求人则为任何人。
2、适用对象不同。被争议的商标和被撤销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被异议的商标是初步审定并公告但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必经程序,但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及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不是必经程序。
3、法定期限不同。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为自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当注册商标的补正请求时间则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4、申请事由不同。
5、受理机关不同。争议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异议应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既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决定,也可以由他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三、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1、注册商标争议人提出争议的,必须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格式填写《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已经核准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证号,核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类别;
(2)被争议之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号、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时间和期数;
(3)申请争议裁定的理由;
(4)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申请时间。
2、审查内容:
(1)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
(2)注册商标争议人申请裁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3)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按规定格式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4)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经商标局裁定,现在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5)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缴纳了评审费。
3、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受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被争议商标注册人,并随通知转去《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1份,限期作出书面答辩。
4、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若不近似则维持原商标;否则裁定撤销被争议商标,该商标注册人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将原《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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