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的概念[识记]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全凭保证人的信用。
2.保证人[领会保证人资格及禁止作为保证人的主体]
资格: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禁止作为保证人的主体:
(1)国家机关。但是,经过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担保的除外。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是援助性的,或非商业性的,贷款期限长,利率低,宽限期长,所以我国政府指定财政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担保,这种担保是国与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是商务关系。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共同保证人[领会]
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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