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一般存单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般存单纠纷的处理原则[应用]
处理一般存单纠纷的关键是证据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1.存单与存款关系双重真实原则
存单是对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款关系的一个表证。但是,由于实践中存在虚开、伪造、变造存单的情形,因此存单并非存款关系真实存在的充分证明。法院还需要审查基础存款关系是否真实发生过。只有存款关系也同时存在,银行才有义务兑付存单。换言之,如果要求银行兑付存单,那么存单真实性与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二者缺一不可。
2.如果存单真实,则存款关系是否真实的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1)银行的举证责任
持有人以真实存单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银行如果拒绝兑付,就应当举证证明持有人与自己不存在存款关系。如果银行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自己交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法院可以认定存款关系不存在,银行有权拒付。但是,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间存款关系成立,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2)仅有银行底单的记载,不足以构成充分证明
银行在证明存单记载的存款关系不真实时,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仅有银行自己的底单记载,即便该记载内容与持有人存单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这也只是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记录,不足以构成抗辩。
3.如果存单有瑕疵,举证责任在存单持有人与银行之间进行分配
存单持有人提起诉讼的存单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称为“瑕疵存单”,持有人应对瑕疵存单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存单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银行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银行应当对持有人与银行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如果银行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银行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可以认定持有人与银行间不存在存款关系。但是,如银行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银行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间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4.伪造、变造或者虚开的存单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系伪造、变造,法院应确认存单无效,驳回持有人要求兑付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如果法院认为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涉嫌诈骗,还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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