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汇票的追索
汇票的追索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规定执票人有权向汇票的出票人以及所有的背书人请求偿还汇票上载明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执票人为了行使其追索权,在汇票遭到拒付时,除汇票上已载明不必制作拒绝证书者外,都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否则就会丧失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索权。如德国票据法规定,执票人必须在汇票到期日或拒付之日起两天之内作成拒绝证书,才能向前手背书人及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如不按时作成拒绝证书即丧失其追索权。但按照英国的法律,国内汇票在遇到拒付时,不一定是作成拒绝证书,只有国外汇票才必须在拒付的当天或第二个营业日作成拒绝证书。
所谓拒绝证书,是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法院、银行公会等所作成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件,拒绝证书是执票人据以行使追索权的重要法律文件。
此外,执票人还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将汇票遭到拒付的事实通知其前手,并且应按法定期限行使其追索权。对于执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英国法律规定为6年,《日内瓦票据法公约》则规定为1年,从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算。一旦时效完成,执票人即丧失其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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