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汇票的提示
汇票的提示
(一)汇票提示的概念
所谓汇票的提示,也称提示汇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实际出示汇票,请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出示远期汇票要求付款人承兑的行为称为承兑提示;持票人出示见票即付的汇票或已届到期日的远期汇票要求付款人付款的行为称为付款提示。一般来讲,远期汇票(特别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都应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于汇票到期日做付款提示。而见票即付的汇票则无需作承兑提示,因为该种汇票的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一旦依法出示汇票,就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
(二)汇票提示的时效
无论是承兑提示或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对该期限的长短《日内瓦票据法公约》和英美法系各国的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
(1)《日内瓦票据法公约》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自出票之日起1年内为承兑提示,除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作了具体规定者外;见票即付的汇票,除出票人或背书人有特别规定者外,应自出票之日起1年内为付款提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于到期日或以后2个营业日内为付款提示。”
(2)英国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除出票人或背书人有特别规定者外,持票人应于出票后合理的时间内作承兑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除出票人或背书人有特别规定者外,持票人应于出票后合理的时间内做付款提示;其他远期汇票,持票人应于到期日做付款提示。”
(3)如果持票人不在上述所规定的期限内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那么他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这并不等于解除承兑人及其保证人的责任,即使持票人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只是在消灭时效届满前,汇票的持票人仍然有权向承兑人和出票人及其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这个法定期限,《日内瓦票据法公约》规定为3年,英国法规定为6年。如果持票人不在消灭时效内对出票人和承兑人及其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那么一旦消灭时效届满,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而只能按照一般民事债权关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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