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与信用原则订立合同。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情况往往是一无所知的,而被保险人通常都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因此,被保险人在订约前应当把他所知道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决定保险费率。如发现有隐瞒或虚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照收应当收取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恪守诚信原则: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
所谓重大事实,指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费率时可以依据的事实,如货物性质、货物的价值等。某一事实是否重大是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通常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决定。有些事实虽然可能重要,但如保险人未提出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义务予以披露,如:①使风险减少的事实;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③经保险人告之无需披露的事实;④保险单中列明的明示或默示条款、无需告之的事实。
如投保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事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发生承保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并照收保险费。
2、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所谓真实是指“基本正确”。非实质性的非重要事实的陈述,不能算作虚假陈述。陈述是指对事实的陈述,包括对可能的或期望的事实的陈述。只要是善意的,不能构成虚假陈述。
3、不得违反保证
保证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示或默示作出的保证,如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日后违反这些保证,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对违反这些保证之后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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