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协议,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同合并有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由通过协议合并到其中一个公司,即其中某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原来的公司全部解散。
吸收合并的吸收公司继承被吸收公司的债权债务。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设公司继承。
公司合并的程序,一般是由合并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合并协议后,经过各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作出合并的决议,编制合并报表,并即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岀清偿债务或提供偿债的担保。对合并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合并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等登记手续,并进行公告。
有些国家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有所限制,如日本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德国则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两种基本形式: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消灭。
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公司的分立程序与公司合并程序基本相同,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依分立协议享有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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