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协议,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同合并有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由通过协议合并到其中一个公司,即其中某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原来的公司全部解散。
吸收合并的吸收公司继承被吸收公司的债权债务。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设公司继承。
公司合并的程序,一般是由合并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合并协议后,经过各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作出合并的决议,编制合并报表,并即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岀清偿债务或提供偿债的担保。对合并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合并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等登记手续,并进行公告。
有些国家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有所限制,如日本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德国则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两种基本形式: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消灭。
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公司的分立程序与公司合并程序基本相同,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依分立协议享有或承担。
【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相关文章:
★ 2015年10月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行政行为的撤销
法学
- 2020-04-17【法学】“法理学”复习资料(14-18章)
- 2020-04-17【法学】07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十八
- 2016-06-28【法学】2016年1月自考经济法考点:工业产权法
- 2016-06-28【法学】2016年1月自考经济法考点:专利法
- 2016-06-28【法学】2016年1月自考经济法考点:发明
- 2016-06-28【法学】2016年1月自考经济法考点:外观设计
- 2016-06-28【法学】2016年1月自考经济法考点:统计法
- 2016-06-28【法学】2016年1月自考经济法考点:税收
其他最新资讯
- 2026-01-16【自考政策】广西自考网络助学平台新增61门课程
- 2020-12-04【免考问题】哪些证书可以免考自考相关课程?
- 2020-12-04【免考问题】自考免考有哪些条件?
- 2020-12-04【综合问题】自考本科文凭有用吗?
- 2020-12-04【综合问题】自考本科需要考多少门课?
- 2020-11-17【综合问题】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常见问题及解答
- 2020-11-17【经济学】2012年自考“中国税制”笔记串讲(8)
- 2020-11-17【自考政策】全国自考办领导:未来自考将大力发展网络助学
网友关注
- 【自考报名】南京08年10月自考网上补报名时间确定
- 【自考报名】江门市区08年10月自考报名须知
- 【自考报名】陕西长安区08年10月自考报名工作安排
- 【自考报名】新疆乌鲁木齐08下半年心理学等考试报名通知
- 【自考报名】陕西西安08年10月自学考试报名安排
- 【自考报名】北京08年10月自考部分专业报考条件
- 【自考报名】黑龙江08年10月自学考试报考通知
- 【自考报名】黑龙江08年下半年自考网报系统开通通知
网友关注视频
- 19 爱护鸟类_第一课时(二等奖)(桂美版二年级下册)_T3763925
- 沪教版牛津小学英语(深圳用) 六年级下册 Unit 7
- 冀教版英语五年级下册第二课课程解读
- 冀教版小学数学二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租船问题》
- 8.练习八_第一课时(特等奖)(苏教版三年级上册)_T142692
- 30.3 由不共线三点的坐标确定二次函数_第一课时(市一等奖)(冀教版九年级下册)_T144342
- 沪教版牛津小学英语(深圳用)五年级下册 Unit 1
- 北师大版数学四年级下册第三单元第四节街心广场
精品推荐
分类导航
推荐资讯
猜您关注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习方法(一)
- 2003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试题
- 民事诉讼法学标准预测卷(三)
- 《国际私法》笔记
- 《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同步训练
- 2004年10月经济法概论串讲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