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
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收养法》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如下:
1、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后果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不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也随之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他们协商确定
2、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后果
(1)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这种后果多发生于养子女尚未成年,因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反悔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无权要求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补偿。
(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由于养父母承担了各种义务,才将养子女抚养成人,基于权利义务相对等的一般法律原则,在养子女成年后,对养父母就应当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即使收养关系终止,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仍然有义务给予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一定的生活费。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只要收养关系的终止是由于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所致,无论养父母是否“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都有权要求成年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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