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依据《收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在养子女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法的这一规定,是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抚养成长和平等自愿的原则而制定的,以便防止发生因收养人、送养人相互推卸抚养责任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如果养子女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收、送养双方才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侵害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须依法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养父母有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的行为,就会直接损害养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确立的目的,不仅要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是对养老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养子女成年后,应当履行对养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根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则收养关系也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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