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父母子女关系”一章中已作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表现为:
(1)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收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各国法律关于收养当事人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和收养的程序一般均有明文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得以成立,否则是不能成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则是附属于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自然形成的。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条件和程序均未作任何规定和要求,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完全是由双方的意愿而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
(2)法律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
(3)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养的权利。而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则分两种情况而论。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或继父母死亡、或亲生父母死亡而解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后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都愿意保持父母子女关系则继续保持,反之则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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