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2号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的规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根据其类型的不同有别。
(1)同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
同质人工授精的精子和卵子均来自夫妻双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同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异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
异质人工授精的精子或卵子有一方或双方来自于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对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应赋予这种子女独立的法律地位,因为他既不像婚生子女是因婚姻、血缘关系而产生,又不像继子女是姻亲关系的产物,也不像养子女是因收养关系而形成,更不像非婚生子女是非法行为的结果,这种子女兼有血缘、婚姻和抚养等多重性,其产生有合法性,因此,应给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有的认为,异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作为法律拟制的血亲对待,适用有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规定。有的认为,异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有的还认为,可根据供精渠道不同,区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不同的种类。笔者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不问精于或卵子的提供的渠道是来自于夫妻双方或第三人,该子女为夫妻的婚生子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就此行使否认权。但夫妻一方隐瞒对方,实施异质人工授精,那么,该子女是非婚生子女,非实施人工授精的一方有权行使否认权。
(3)代理母亲所生育的子女
代理母亲所生育的子女在孕育、分娩过程中并不是妻子亲自进行,而是由代理母亲行使,所以,许多学者认为,这种子女应以养子女的身份加以对待。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生育的代理制度,但从身份权的专有性和人权保护的考虑,代理母亲与法不容,我们认为,法律不应予以保护。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代孕技术”,“代孕技术”实质上就是指“代理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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