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法律地位
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则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对于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主要有:
(1)继父或继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大部分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以认定继父或继母尽了抚养义务,彼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2)继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主要由生父母负担,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学习上给予指导,品行上给予教育等,也认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适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后,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应抚育和管教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应赡养扶助继父或继母。在继父或继母死亡后,继子女不仅可以依法继承继父或继母的遗产,而且当生父母死亡时,仍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或继母也同样有权继承生子女和继子女的遗产。但是,即使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但与不和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间仍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继子女继父母在抚养、赡养、继承等各方面上,均存在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仍是姻亲关系,彼此不是法律意义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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