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抚养教育
抚养教育的内容和期限
抚养,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些费用都需要由父母向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支付,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例如,将子女依法送养他人),其他情况下该义务是不能免除的。即使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至18周岁为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可见,父母抚养子女的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根据原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正在上大学的成年子女还可以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但现在这一司法解释,大大地缩小了“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范围,仅指接受高中及高中以下教育的在校生或身体有残疾的成年子女而言。
教育,指父母在思想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个重要职能。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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