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诉讼离婚程序
诉讼离婚程序
(一)管辖与受理(经常出选择题)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不能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调解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半段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凡能够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通过诉讼内调解即司法调解,也会出现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双方和好。(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三种是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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