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登记离婚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登记离婚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
双方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抚养、教育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经济帮助等事项应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假若不具备这种必要条件,则不能通过行政登记程序,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亲自到场办理.
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一方当事人因患精神病等丧失行为能力),不得适用登记程序协议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办理。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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