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剩余共同财产制
剩余共同财产制(增益共同制)
它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为约定财产制之一。此制在一定程度上兼具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优点,在保障夫妻地位平等、维护婚姻共同生活和谐的同时,亦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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