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八章(3)
三、新法:公司解散与清算
公司清算:
(一)清算人员的组成:
1、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确定的人员组成。
2、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
3、股份公司,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被责令关闭而解散的公司,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
5、解散的公司超过15天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法院应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二)具体内容:
1、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未申报不列入破产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仍有剩余,有限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债务时,不得分配给股东。
4、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
5、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头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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