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7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重点章节)
掌握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
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P67)△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和应注意的问题(P68)
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制定立法规划目的,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立法的方向、目标、任务、具体的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因此,应当慎重、严肃、科学地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划,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
⑴首先,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
⑵其次,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产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⑶最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P69本章核心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的概念(P69)★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包括:(P70)★
⑴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生态学基本规律:物物相关规律、相生相克规律、能流物复规律、负载定额规律、协调稳定规律、时空有宜规律。
⑵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⑶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内容及所起作用(六律)单选或多选○
⑴“物物相关”律。
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以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②还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土地利用规范、环境影响影响评价等。
⑵“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族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
⑶“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
⑷“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所以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必然有以产定供的规定;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的规定。
⑸“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
⑹“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如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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