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10)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其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即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主观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实施了运用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指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所谓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其规则主要有: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的,属于附条件生效。有效的告知形式主要有公告、布告、通告、无线广播、 电视播放等。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
4.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即行政行为合法成立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这些构成要件有: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 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3.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委任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
(2)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
(3)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几个方面: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理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
(三)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几项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2.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给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者是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共同过错造成的,行政主体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一)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通常有:l.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的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和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和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二)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和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任何补偿。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合法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此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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