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9)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内容庞杂。对行政行为的分类研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把握行政行为的特点,可以从多种角度对不同行政行为的内容、行为产生的结果以及它所遵循的行为规则进行分析。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
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第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是为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的法律效果。应从三方面去把握:第一,从主体角度去把握;第二,从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法律依据的角度去握;第三,从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的性质角度去把握。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中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 即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 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即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均可能发生不作为的违法。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为,因此相对方提起的必是违法撤销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应是该行为是否违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对相对方的请求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等,最终的判决则是指向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作为,是否履行职责的判决。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许可证。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绝大多数都是要式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授权的行为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授权、委托行为的规则,以及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
首先,这种分类使我们认识到,行政行为并非只能由行政实施。
其次,这三种行为职权来源不同,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也不同。
最后,由于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又有多个,因此要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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