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8)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一、实体法上的地位
(一)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当蒙受损害时,可请求国家予以保护,且国家依法应予准许的一种利益,称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当蒙受损害时,并不必然有权要求国家予以救济的利益称为反射性利益。
(二)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
二、程序法上的权利
(一)公民有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
(二)公民有听证的权利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申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包括三层意思: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主体作出,至于是行政主体直接作出,还是行政主体通过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依法委托其他社会组织作出,均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性质。
(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行政主体的任务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别的活动,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才从事一定的活动。
(三)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可以说,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在于强调行政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至于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则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存在。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一)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规范。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
(三)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
(四)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五)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的。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 ,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 、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核心。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行政行为的内容概括为:
(一)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行为对象人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利益,包括行政法上的权益,也包括民法上的权益。所谓权能,是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一种资格。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命令行为对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二)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这是取消某种法律地位 ,以解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 .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表现为对行为对象人原来所负有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
(三)变更法律地位:这是行政行为对行为对象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
(四)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确认法律事实与确认法律地位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上述各项内容并非互相排斥,有时可能同时具有几项或产生多种效果。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即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理解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相对方的拘束力。2.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执行的效力, 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2)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效力, 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3)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也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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