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6)
第五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概念: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狭义:即传统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
2、广义: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而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也划入其中。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同属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1、主体不同。著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的主体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需要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二节 出版者权
一、概念: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二、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当图书脱销后(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发行即视为脱销),图书出版者若拒绝重印、再版,则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将作品交付给其他出版社。
2、版式、装帧设计权:保护期10年。(目前我国只有版式设计权,而没有装帧设计权)
三、出版者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节 表演者权
一、概念: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三、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无论是否营利性播放,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表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 广播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全概述: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进行播放的权利。
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50年1、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
2、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三、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1、广电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电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3、广电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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