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十三
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2、(★)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3、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转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法定继承的特征。
法定继承的特征:①是遗嘱继承的补充;②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③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④有关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都具有强制性。
2、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法定继承人顺序(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2)子女及其 (3)晚辈直系血亲;(4)父母、(5)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1)兄弟姐妹、(2)祖父母、(3)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
3、(★)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
代位继承的条件:①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②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③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④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人的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区别:①性质不同。前者为直接参加继承,后者为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②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前者从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发生,后者从继承人死亡时发生。③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后者为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的生存的合法继承人[订]教材称“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是不准确的。④适用范围不同。前者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后者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
四、案例题
案例1:李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乙出嫁后,李某随甲一起生活,但由于李某年老多病,甲十分嫌弃,经常打骂虐待李某,李某多次表示痛不欲生,村民多方劝解无效。甲有两个儿子丙、丁,丙常常照顾李某,在甲车祸身亡后,李某搬到丙家,由丙照料起居。李某病逝后,留有遗产10万元人民币。问:(1)对于李某的遗产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2)丙是否可以分得遗产?说明理由。
答案:(1) 对于李某的遗产,只有其女乙享有继承权,其子甲因经常打骂虐待李某,既没有在虐待后有悔改行为,又没有李某在生前表示宽恕(只有一项也照样丧失继承权)。由于甲丧失继承权,丙丁也没有代位继承权了。(2)丙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因为丙在李某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且在甲死亡后与李某共同生活。
案例2:甲有子女A、B、C三人。其中A因为吸毒而离异,有女儿L.B和C均未成家。2003年甲死亡,留有遗产15万元。C为了多得遗产,将A杀害。问:(1)甲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人?其继承顺序如何?(2)C是否可以继承财产?为什么?(3)甲的15万元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答案:(1)甲有法定继承人 A、B、C,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C不可以继承财产。继承法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C已丧失继承权。(3)甲的15万元应在A、B之间分配,各自应分15万元;由于A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所得遗产转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即由其女儿L继承。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哪怕只有一人,可单独继承,而第二顺序继承人哪怕人再多也不能参与继承;
2、是否有夫妻关系看死亡时,死亡前一天离婚,不再是夫妻;
3、养子女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对生父母没有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继承权,关键看是否建立扶养关系。
4、儿媳或女婿有无继承权,一看是否丧偶,二看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若不成立,不是继承人的范围。
第二十六章 遗嘱继承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后事并于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二、简答题
1、遗嘱继承的特点。
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①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②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③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①没有遗赠扶养协议;②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③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④指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
3、(★)遗嘱有效的条件。
遗嘱有效的条件:①遗嘱人有遗嘱能力;②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内容须合法;④形式要合法。
4、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1)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严格、效力最强的遗嘱。(2)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注]不得打印、签名、具年月日才有效(遗书有遗嘱要求的内容也可)。(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四、案例题
案例1:张三和李四是有多年交情的老朋友。2005年6月10日,张三立下有效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做如下处理:其收藏的字画给李四;存款两万元给儿子;对其房产并未涉及。6月17日,张三死亡,对如何分割张三的遗产,亲属间发生争议。张三的近亲属除了弟弟外,还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问:(1)李四能否取得张三的字画,为什么?(2)张三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1)李四能够取得张三的字画,因为有效遗嘱明确将字画遗赠给李四。(2)遗嘱未处理的房产,按法定继承,应由儿子和女儿继承。因为张三的近亲属中只有弟弟和一儿一女,而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儿子和女儿)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当然,遗嘱中已经处理的2万元存款归儿子继承,因为有效遗嘱指定该财产的继承人为儿子。这不属于无遗嘱而按法定继承的部分。
案例2:甘凤琴为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抚养长大。长子徐明于199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子徐军,徐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高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徐树未婚,任职公司。女儿徐红甚得母亲喜爱,留学某国。1999年7月,甘凤琴心脏病发作被高送医院,1999年11月3日病逝。分割遗产时,远在国外的徐红打来电话称,甘死前曾在电话中告诉她,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名护工的证言。问:(1)甘凤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凤琴的遗产应否支持?为什么?(3)徐军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案:(1)甘凤琴所立遗嘱无效。因为其所立的为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人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而本案不符合该形式要件。遗嘱是严格的要式行为,不合形式的遗嘱无效。(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凤琴的遗产应当得到支持。因为依继承法的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3)徐军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遗嘱自由,遗嘱人可用遗嘱把财产给继承人以内的人(遗嘱继承),以外的人,甚至国家(遗赠),这里不受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份额、男女平等等制约,但受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限制。
2、遗嘱是严格的要式行为,不合要式的无效,例如打印的遗嘱即无效。
3、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撤销也必须用公证遗嘱。
4、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
5、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不是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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