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4月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2)
61、专利权法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三种情形: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62、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庶民上文件。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说明书: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是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的陈述性书面文件。
63、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享有的权利:①取得了在先申请人的地位;②有权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③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④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被驳回、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以前,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其专利申请权;⑤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还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请求权、陈述意见权、实审审查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权利。
64、专利权撤消:是在法定期限内,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撤消请求对被请求人之发明创造专利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程序。专利权无效宣告: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对被请求的发明创造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程序。
65、专利权撤消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异同:⑴相同点:①都只能发生在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后;②这两个程序都不能自动启动,必须有请求人提出相应的请求;③经撤消或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⑵不同点:①发生的时间不同。撤消程序在前,无效宣告在后。②受理机关不同。撤消请求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受理,而无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③请求的理由不同:撤消请求的理由只限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还包括专利法规定的其他实质要件。
66、专利权撤消和无效宣告与专利权终止的区别:①前者是缺陷专利的矫正结果,后者是有效专利的正常结果;②前者是被动被迫的结束,后者是主动正常的结束;③前者可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后果,后者则不会发生;④前者导致发明创造专利本身消灭,后者只导致专利权消灭。
67、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①自此以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项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发明创造;②就该项被宣告无效专利权过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也随之终止,被许可人可以停止支付使用费。
68、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进口权、**权、实施许可权、放弃权、标志权。其义务为:缴纳专利年费、实际实施已获专利的发明创造。独占实施权: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使用的专有权利。实施许可权:是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69、专利权的限制:是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主要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国家计划许可三种。
70、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征为:①非自愿性;②非独占性;③有偿性;④非转移性。强制许可有三种形式: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②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③交叉强制许可。
7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成立的条件:①请求人只能是单位;②自公告授予专利权满3年后;③请求人事先必须与专利权人进行合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④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的要求。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①专利权的穷竭;②善意使用或销售行为;③先用权人的实施;④临时过境;⑤为科学或实验目的的使用。
72、专利权穷竭:也称专利权用尽,或专利权耗尽,是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再具有再销售或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73、先用权:是第三人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权利。成立的条件:①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或必要准备行为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以前;②先用权人的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发明创造是其合法获得的;③在专利权被授予后,先用权人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74、专利许可证贸易:是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许可证合同将其依法取得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实施权移转给非专利权人行使的一种贸易形式。其特征为:①许可方只能是专利权人;②标的是对有效专利的实施权;③被许可方所获得的只是对约定专利的实施权;④通常要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⑤专利许可证贸易关系有效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后,许可方应当将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副本送交专利局备案。主要条款:①专利的实施方式;②许可证的属性;③许可证的有效期间和地域范围;④专利许可证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办法;⑤违约责任;⑥合同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
75、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禁用条款:①搭售条款;②固定价格条款;③对技术改进的限制条款;④回授条款;⑤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
76、独占许可证:是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独家许可证: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的排他使用权。其特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可以实施。
77、专利许可贸易合同: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实施专利的方式、期限、地域、范围等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78、专利许可证贸易中原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在颁发分许可证时应注意的问题:①被许可方能否颁发分许可证,应以原许可证为依据;②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向第三人颁发分许可证的,分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许可证的有效期;③分许可证所涉及的地域范围不得超过原许可证的有效地域范围,超过原许可证地域范围的行为可能构成专利侵权;④被许可方给分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所授予的实施方式不得超过原许可证所约定的实施方式。
79、专利侵权行为:也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其构成条件:①实施的发明创造必须是有效的专利;②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③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④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80、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含义包括:①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记;②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③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其作用有:①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②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③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④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81、我国商标法的特点:①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商标立法的出发点;②立足国内兼顾国际惯例是商标立法的原则;③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实行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④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大变革。
82、防御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商标。
83、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①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为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商品装潢无须经过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②商标不允许与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而商品装潢设计的内容与商品的内容往往一致。③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商品装潢设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84、商标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将注册商标**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禁止权是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85、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商标注册制度的意义:①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专有权;②有利于商标管理机关加强对注册商标的管理;③有利于敦促商品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86、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先申请原则、一申请一商标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商标的注册条件:①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③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④注册商标被撤消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消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87、商标法设定异议程序的作用:①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②保护商标初步审定人的在先申请权;③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88、先申请原则(注册商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89、注册商标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以职权撤消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消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90、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①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悉的商标进行注册的;③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④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⑤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91、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①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②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③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④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类或类似;⑤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92、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注册商标无效的补正程序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异同:①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②适用对象不同;③法定期限不同;④审理事由不同,注册商标争议的事由,即是在后注册商标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其理由不能与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⑤受理机关不同。
93、注销注册商标与撤消注册商标的异同:相同处:两者均应由商标主管机关收缴其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其商标权即告终止。不同点:注销注册商标是当事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撤消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发生争议撤消和不正当注册撤消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发生违法撤消情形时,从撤消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
94、注册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制度。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的条件:①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是继承人或受让人;②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注册商标有限期届满前6个月或后6个月内;③续展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并交送《商标续展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缴回原《商标注册证》;④缴纳续展申请费和注册费。
95、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占许可使用、一种是普通许可使用。
9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①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②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③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的义务:①未经许可人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②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③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遭受他人侵犯,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④按合同的约定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97、商标管理: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注册、使用、印制和**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总称。建立商标管理制度的意义:①规范商标行为,发挥商标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②可以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③有利于加强商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包括:①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②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④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依次充好,欺骗消费者;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表明企业名称或地址;⑥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99、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②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③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①核查制度;②商标印制存档制度;③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④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100、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④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01、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①该商标具有较高的信誉,为公众所熟知;②该商标在相当广大的区域内都具有较高的影响;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异并且有稳定性;④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销售量大。
102、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不同的地位:①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如自己不申请注册,他人就有可能先申请注册并取得专用权。②注册商标遭到他人假冒使用,即构成权利的侵害,非法使用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不能对抗他人的使用。③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了混同,就可能构成侵权。
103、侵犯商标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商标法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采用的是推定损失原则,即“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10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特点为:①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②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信、公正的原则;③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商品假冒行为;②虚假宣传行为;③侵犯商业秘密;④商业诽谤行为。
10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①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信息性;②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未公开性;③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④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
106、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107、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联系: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一样都有无形产权的本质属性,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但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业秘密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权,商业秘密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决定其的覆盖地域和存续期间。
108、厂商名称:又称商号、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时用于标示自己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厂商使用其名称,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表示其人格属性,即表明企业是由特定的生产经营者开办的;二是表示其行业属性,即表明企业的行业性质或经营范围。厂商名称权的特点:一是相对的排他效力;二是无期限的存续效力。
109、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应具备的条件:①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②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③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110、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特点:①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②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时间性;③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性。
111、货源标记:又称为“地理标记”,是用来表示商品出处的标志是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
112、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异同:①相同点:两者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防止消费者误认。②不同点:商标标明商品出自于何“人”,它与特定的个体生产经营者相联系;而原产地名称表明商品出自于何“地”,它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
11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取得的条件:必须具备独创性。其内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包括:①合理使用;②反向工程;③权利穷竭;④善意买主;⑤强制许可。
在立法例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登记取得;二是创作或使用取得;三是混合方式取得。
114、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定条件:①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③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④具有适当命名。
115、《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②优先权原则;③共同遵守的规定。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简称为《伯尔尼公约》的四项基本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②自动保护原则;③独立保护原则。
11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证知识产权组织在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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