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二、我国法律在性质上完全过渡到社会主义是在:1956年。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四、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农联盟。
五、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为: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六、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意志的主体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
七、有权制定和修改我国宪法的是:全国人大。
八、现在通常采用的法律案的表决方式为:按电钮。
九、享有法律案的公布权的是:国家主席。
十、属于法律调整的关系的是:婚姻关系。
十一、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是:国务院各部委。
十二、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同点为:根本任务、基本内容、阶级本质、历史使命。
十三、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是: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
十四、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
十五、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有: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采取的听取群众意见的方式包括: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十七、社会主义法律系统化的方式分为:法律汇编、法律编纂。
十八、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遵守。
十九、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性法律。
二十、在我国法律适用于:我国公民、居留在我国的外国人、居留我国的无国籍人。
二十一、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
二十二、属于法律客体的有:物、智力成果、人体、行为。
二十三、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义务。
二十四、属于从方法上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为:历史解释。
二十五、法律事实的种类:事件、行为。
二十六、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行为、紧急避险、不可抗力。
二十七、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对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案的公布。
二十八、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立统一。
1、发生的同时性。
2、应对性。
3、相对性。
二十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及其重要特点。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统一的保证是共产党的领导。如果说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的话,那么,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三十、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在贯彻实施党的政策中起着特殊的不可取代的作用。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社会主义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党的政策带有较强的原则性,社会主义法律有很强的具体性。
(4)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
三十一、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为补充。但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此外,在实践中还应划清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行为之间的界限。
三十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特点。
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它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它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而且包括修改或废止过时的法律。
4、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三十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原则。
1、遵循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主义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三十四、违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要件:
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违法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3、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备的外部条件。
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心理状态。
三十五、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三十六、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
1、它是一种思想关系。
2、它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它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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