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章笔记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1、监督程序: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2、特点:⑴专门性;⑵非讼性:①仅债权人参加审理②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理;⑶简捷性:①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 与“简易程序”的比较:P303
3、申请支付令的条件:⑴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已到清偿期、数额确定;⑵适用条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⑶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
4、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债权人不得声明不服,也不得上诉。予以受理的,15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债权人不得声明不服,也不得提起上诉。可以补足申请理由再次申请支付令,也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5、驳回申请的条件:(1)当事人不适格;(2)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要求给付的;(3)要求给付的属于违法所得;(4)申请支付令之前或同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6、支付令的效力:(1)督促力: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清偿债务(2)既判力: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被驳回(3)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不按支付令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7、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⑴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15日内;⑵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⑶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
8、支付令异议成立后的效力:(1)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此裁定债权人不得提出异议,更不得提起上诉;(2)支付令失效。 P311
9、督促程序的终结:8点 P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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