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串讲资料(9)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含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二、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的第一位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在现代社会中对于消费者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是针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信息偏载问题而提出来的。
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是一种救济性权利。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是公民教育权在消费领域的体现。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十个方面的义务。
“三包”义务:“三包”义务,即包修、包换、包退义务,是质量担保义务和保障安全义务的延伸。
四、消费者组织和消费争议的解决
我国的消费者组织是国务院于1984年批准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五、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人身伤亡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协商和调解;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按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法解决。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责任主体:
1.一般情况下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求偿。
2.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情形的。
3.非法使用营业执照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搞违法经营,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在展览会、租赁柜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
5.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利用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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