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最新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10
第十六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它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无形性和多发性;(2)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性;(3)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环境噪声源可以有多种分类方式。
2、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是对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环境噪声的行为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3、1996年,我国制定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立了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
4、我中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权划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
5、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各类不同的功能区域内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对噪声源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所作的最高限值。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治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措施以及振动的法律控制措施作出规定,并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固体废物是指被德育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做废弃物。
2、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类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3、中国最早对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方式,是开展对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199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加了许多重要内容,同时对原有的制度和措施做了重要修改和补充。
4、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则有:(1)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2)全过程管理原则;(3)分类管理原则。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执行辏废物排污收费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产生及其馐物的管理、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管理、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
7、进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包括:(1)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3)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8、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9、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包括:(1)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2)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3)关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具体规定;(4)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制制度;(5)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10、《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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