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最新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9
第十四章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法
1、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2、海洋环境污染有以下特点:污染种类繁杂;污染扩散范围大;污染危害持续性强。
3、《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4、《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排污收费,超标罚款”的制度,即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对超过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5、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排污收费制度;海洋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海上重大污染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跨区域洗涤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协商制度和联合执法措施。
6、《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生态的保护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即特殊海洋区域保护和对海洋生态有影响的行为的管制。
7、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8、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手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9、《海洋环境保护法》从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和陆源污染物排放的禁限措施两方面对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的污染损害作出了规定。
10、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对于禁止倾倒的废弃物,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这类物质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可获得紧急许可证,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对于海洋生物没有剧毒性,但能通过生物富集污染水产品或危害航行、渔业等活动的物质,倾倒时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对于不属于前两类物质的其他低毒性或无毒的物质,倾倒时应当事先获的普通许可证。
11、对于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章水污染防治法
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作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不质恶化的现象。
2、《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仙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则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该法。
3、《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就各级规划的制定程序、规划的法律性质以及规划的实施作了规定。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4、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要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5、《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率先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6、为加强对具有特殊价值的水体的保护,《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护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7、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
8、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1)利用污水灌溉;(2)利用含有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3)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4)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9、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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