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考试纲要(10)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应掌握:
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P40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该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P403
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P407-409
⑴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②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标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必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③对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⑵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销售者不得违反禁止性、限制性的具体规定。
4、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P409-415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包括:⑴违反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的损害赔偿,即售出的产品如违反了产品明示或默的质量担保义务,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⑵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考虑具体的赔偿问题时,应注意确定责任主体),法律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诉讼时效期间。产品质量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产品质量法》专章规定了“罚则”,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对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5、能运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分析案例。
应了解:
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P4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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