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36)
第十八章 执行
一、各种刑罚的执行机关
法院:死刑,罚金,没收财产。
监狱:死缓,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二、执行依据
刑事诉讼无调解书的执行,调解书是自愿执行。
三、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1.死刑执行:
(1)死刑执行机关和期限:
a.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法院院长签发),均由高级法院交付原审法院执行。
b.原审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2)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况:
a.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b.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c.罪犯正在怀孕。
d.罪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e.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法院依法改判。
(3)相关规定:
a.监督: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b.方式: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c.场所: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2.暂予监外执行:
a.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注:哺乳不一定是母乳
(三)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被判处拘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对谁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A.张某和王某
B.王某和李某
C.李某和赵某
D.张某和李某
答案:B
b.保外就医的限制:(可能出题)
(一)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比较刑事侦查中的鉴定)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c.执行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d.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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