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73)
第二节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财产和行为是我国法定的两种标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执行措施。
一、对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的执行措施
分类:作为――可替代的作为和不可替代的作为。
不作为没有分类。
根据上述的分类,行为实际上可以分为三类:可替代的作为、不可替代的作为和不可作为。
(1)可替代作为的行为债务。
例:一个人把一块大石头放在原告家门口,使原告出门不便,于是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把石头搬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把石头搬走。通过判决书给被告确立了一个作为的债务。被告可以不搬而雇他人来搬。
可替代的作为债务,一般可以转换为对金钱债务的执行。
(2)不可替代的作为:不能够由别人代劳的。这种行为人民法院执行起来是非常困难的,人民法院只能对拒绝履行债务的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
(3)不可作为:一般只能要求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行为的执行措施
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对债务人影响是很大。这种执行是非常困难的。
例:法警到在执行房屋的现场之后,要把债务人从房屋中驱赶出去,债务人会把自己的小孩送出去哀求;成年人可能光着膀子拿把菜刀,大喊谁进来我劈死谁;老年人可能会把自己用铁锁链捆在柱子上,高喊房在人在,房不在人亡。
重点掌握基本流程即可:发出执行公告――通知有关人员到场――依法强制执行――制作执行笔录――交付。
第三节 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本章讲这些措施并不是执行的本身,而是为了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些辅助性措施。
一、查询债务人的存款
查询债务人的存款是一种保障性的执行措施。只需了解它的性质。
二、搜查债务人的财产
也是一种保障性的执行措施。搜查涉及到债务人的诸多权利,甚至包括宪法权利,因此适用条件应当是学习的重点。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期限已经届满;
2.债务人拒不履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
记住基本程序即可: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通知有关人员到场――搜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制作搜查笔录。
三、责令支付迟延履行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重点)
1.责令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所谓责令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指当债务是金钱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在法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仍然不自觉履行债务时。人民法院将会裁定他支付双倍利息。
适用于给付金钱债务的执行程序,迟延履行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加倍给付,利息从最后履行期次日起算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2.加倍责令支付迟延履行金
适用于给付金钱债务以外的执行程序。
(1)造成损失的,双倍计算损失;
(2)没有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
四、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如果有关财产的交付是需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由人民法院通知相关部门办理。
五、对剩余债务的继续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等项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由其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这种制度称为继续执行。
1.继续执行的事由:
(1)债务人暂时无履行能力。债务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待有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继续执行。
(2)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抽逃资金或者外出躲债,债权人发现其财产后,可以申请继续执行。
2.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可以损失申请继续执行,没有期限的规定。继续执行如附骨之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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