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70)
第二十六章 执行开始、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第一节 执行开始
本节重点学习执行程序启动的两种方式: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至于执行前的准备工作,不属于学习和考核的重点,同学们如果没有时间可以予以忽略。
一、依申请而启动的执行程序
1.概念:申请执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的申请,从而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制度。
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启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大部分的民事执行活动都是依照当事申请发出的。
2.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主体,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者。
通常见到的申请人是执行根据当中所载明的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因为出现了法定事由消灭了,他的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就可以成为执行申请人。
比如:如果执行权利人是自然人,而这个自然人已经死亡了,那么他的继承人就可以成为申请人来申请执行;如果权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的非法人组织,而这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那么分立合并之后所成立的新的法人或新的非法人组织就成为了权利的承受者,也可以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我国规定的申请期限:如果权利人和义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期限为 6 个月;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中有一方有自然人的申请的期限为 1 年。因为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相比自然人的诉讼能力要低一点。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
根据民法的理论,如果一个债权国家不会强制执行,这个债权就变成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债权,也就是没有法律强制力保障的债权。这种债权称为自然之债。
(3)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文件的范围: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申请执行人如果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当事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向管辖法院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以上三个条件都符合,人民法院就会受理案件。
3.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况。(P392-P393)
法院执行依据:
(1)法院内部判决书和裁定书。
(2)由国内或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书。
(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债权文书。
对国内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况: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重点掌握第1、2、3 .因为这3种是在司法案件通常发生的。
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况:
(1)当事人在合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出现上述四种情况的,人民法院面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移送执行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承办该案的审判组织依职权直接将案件交付执行机构,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只有人民法院制作的执行根据才会出现移送执行的情况。
申请执行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移送执行是一个例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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