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54)
第四节 二审案件的裁判类型以及调解的特殊规定
一、二审案件的裁判类型
判决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也就是一审的判决没有瑕疵的,
二审法院就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对案件经过审查之后,如果有条件直接来改判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把一审判决进行修改形成新的判决。
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对事实问题查清的。
三、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况:
1.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公正性;
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回重审的次数要受到限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经发回重审后裁判仍有问题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提审,不再发回重审。
四、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这种裁判方法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二审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发现法院对于本案是没有主管权的。这种情况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五、二审的调解
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过程的始终的,一审、二审中都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全案的内容进行全面调解。
1.如果一审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漏审一个或者若干个,二审法院可以对一审法院漏审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一审漏列当事人的,二审可以请漏列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一起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如果调解不成功,一、二审法院就只能够把案件发回到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3.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离婚,可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所谓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是在司法机关监督下,由人民法院自我纠正错误审判的一种程序,是一种纠正程序。一审程序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程序。二审程序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裁判行为进行监督的程序。生效裁判有既判力,但不是绝对的。因为,任何判决都不能排除它存在错误的可能性。当生效裁判真的出现错误时,只能推翻原来的裁判,对该案进行重新的审理,重新判决。
再审程序的目的有两层:一方面从当事人角度,它能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对人民法院裁判的监督。由于再审程序的存在,人民法院错误裁判能够得到纠正,因此,其意义在于保障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在于保障社会秩序稳定性。
再审程序包括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再审的发动程序,第二部分是再审的审理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是依附于原来生效裁判审级程序作出的。如,原来的生效裁判是一审裁判,则再审时就用一审程序进行。原来的生效裁判是二审裁判,则再审时就用二程序进行。再审程序是参照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本身是没有独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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