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8)
第五节 裁定管辖
所谓的裁定管辖是指管辖的确定,是有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确定的。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出现:
一、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的概念:指法院立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实际上是法院内部的纠错行为,管辖权的错误有两种:
(1)是级别上的错误,比如说本来由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基层法院受理了。
(2)地域上的错误,来由A地中级法院受理, 但是B地中级法院却错误的受理了,为了纠正这两种错误移送管辖就存在了两种模式:
第一,是在级别上来移送;
第二,是在地域上来移送;
2.注意如下事项:
(1)移送管辖在发生在法院立案之后的。如果法院在立案前就发现当事人选择了错误的法院,则不需要移送管辖,只需要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就可以了,并告知当事人正确的管辖法院。
(2)案件被移送后,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不能再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法院之间“扯皮”。
二、指定管辖
( 一 ) 概念
在特殊情况下,下级法院无法确定管辖权的归属,需要报请上级法院确定管辖权的归属,上级法院的指定行为被称为指定管辖。
三种情况: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就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来决定管辖权的归属,上级法院用指定的方式来决定管辖权的归属。
(2)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它的前提是本身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一般来说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自然方面的原因,另外一方面是法律方面的原因自然方面的原因。
第一自然方面的原因。比如说某个地方发生的水灾,这个法院正是属于这个城市的低洼地区,于是这个法院大楼一半被水泡在里面,整个法院工作就瘫痪了,自然就不能开庭审理案件了,这个法院虽然有管辖权,但由于水灾,这个时候这个法院的案件只能别的法院来审理,究竟由哪个法院审理呢?就是由上级来指定一个跟它比较相邻的比较近的,而又能正常工作的法院来审理它的案件。
第二法律上的原因,所谓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法律规定某一个法院虽然它有管辖权,但是由它来行使管辖权是不太适当的。比如说某地一个法院它要建一个新的办公大楼,新的办公大楼建好之后,这个法院由于经费不足而没有向施工单位支付建房款,于是施工单位就起诉了这个法院,这时候施工单位是原告,法院则是被告,根据专属管辖制度,这个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来受理案件,行使管辖权,很明显这个案件就要由这个法院的本身,或这个法院的下级法院来审理。这时候一个法院来审理一个自己作为被告的案件很明显是不适当的。这种情况就要报上级法院来决定这个案件究竟是由其它的哪一个法院来审理,这也构成了指定管辖的情况。
(3)法院之间因为管辖权的问题发生了争议又协商不成的。
管辖权的争议有两种情况:
第一消极管辖解决了消极冲突;
第二积极管辖解决了积极冲突;
所谓消极冲突是指两个法院都不想管这个案件,所谓积极冲突是指两个法院都想管这个案件。
关于管辖权冲突的例子:有一个城市A在相邻地区有个B市中间有黑线是A市和B市的地界,有一座房屋它就在地界上面,房屋左边属于A市,房屋的右边属于B市,这个房屋还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有一个当事人甲和当事人乙围绕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就进行一场诉讼,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及到不动产的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个房屋究竟是属于A 法院还是属于B,由于它还没有登记两个法院就争论不休了。
如果这个案件是比较简单的,同时案件受理费用比较高,那么这两个法院就会抢着管辖这个案件,于是就发生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大家都想管;如果这个案件标的额比较小,法院受到的案件费比较低,但是案件牵涉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审理比较困难,这时候两个法院就不想审这个案件了,就形成了管辖权的消极冲突。不管是消极冲突还是积极冲突,最后都是由A、B两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来指定由谁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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