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6)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国家规定受理案件是从这个案件的事实当中抽取出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要点,这个要点我们称之为连接点。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当事人的住所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住所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原则性规定
也称之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到被告的住所地去提起诉讼。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连接点。
实行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诉,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与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保全或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适用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不服指定监护或者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例外规定
有时候是由原告的住所地的中级法院一审的。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或住所很难确定,而原告在中国境内的住所地很明确,这时就要被告就原告。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告就原告具体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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