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4)
第三节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主要包括合议制与独任制两种。在合议制下面的审判组织叫合议庭,在独任制下面叫独任法官。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独任制,除此之外所有的审判都用合议制。
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主管和管辖,从这一章开始,就要进入一些民事诉讼当中比较技术性的操作了,也就是要进入一些具体条文的学习当中了。
主管和管辖是两个相互密切关联的概念。如果作为一名律师,在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如果当事人要求他代理某个案件,为他讨回公道,这时这名律师首先必须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这个案件法院究竟会不会管。如果法院会管,究竟是不是用民事程序来管。换言之,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庭到底是不是民庭。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这个案件法院会管,并且法院的民庭要管,这时作为律师要考虑,究竟这个案件要在哪一个法院来起诉。
在中国有很多法院,从级别上讲,中国有四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而四级法院当中,根据地域来划分,每一个省,每一个城市,每一个城市下面的区又有不同的法院。我们国家的法院是与行政区划相联系在一起的。举个例子,在全中国有一个最高法院,在广东省有一个高级法院,这个法院设在省会城市或自治区的首府或设在直辖市当中。高院所在省的每一个地级市,或者说自治区下面的每一个自治州,都有一个中级法院。
譬如说,在广东省下面的广州市有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有个中级法院,珠海市也有一个中级法院。在中级法院下面,也就是在地级市下面又会分为若干个区,或若干个县,每一个区和每一个县下面又会设有基层法院。譬如说广州市荔湾区有一个荔湾区法院、广州市越秀区有一个越秀区法院、广州市的花都县又有一个花都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这样,在中国有那么多的县,有那么多的市,有那么多的省,就有很多的法院。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去起诉的话,他就必须决定到底在哪一个级别的法院,哪一个地方的法院来进行起诉。这样,就形成一个管辖的问题。
因此,所谓的主管,就是这个案件究竟法院管不管,而由哪一个法院来管就成了一个管辖问题。因此,主管和管辖是一个前提和结果的关系。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因为只有法院管了这个案件,才有资格去找法院管。而管辖是在确定的主管之后,寻找法院的一种具体的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
所谓主管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所谓的主管问题就是判断有关的案件法院是否会受理,法院是不是管这个案件,而且要判断这个案件法院是不是通过民事程序,由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庭来解决这个纠纷。
二、我国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民事主管强调有两个要件,只要同时符合两个要件,法院就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去解决有关纠纷:
1.有关纠纷应当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有关纠纷是涉及到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纠纷。
换言之,只要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或财产纠纷,法院就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解决有关纠纷。
在中国一些法院有不好的倾向,一些法院会以民法当中有没有明文规定来判断法院应不应该受理某些案件。
这种倾向是很不正确的。例:在上世纪90年代的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其中有一个情节是:小燕子到了一个围棋的棋院,在棋院中被老板把钱骗光了,于是就沦为丫鬟。小燕子的大哥萧剑用武功把老板制伏之后,应小燕子的要求,把围棋子塞到这个老板的口中。片子看完之后,有一些小孩就模仿这个情节,于是某个小孩的爷爷就起诉电视台并且起诉了作者琼瑶,提出这个电视剧当中有一些教输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一些不良镜头,说这个电视剧的播出侵犯了他孙女的身心健康权,要求电视台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看到这个案子之后认为,我们国家的民法并没有规定身心健康权,因此对这个案件就不予受理,认为这个案件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其实这个案件法院是应该主管的,因为这个小孩的爷爷和电视台之间是平等的主体,也就是电视信号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平等主体。另外,这件案件涉及到了人身权利,涉及到了小女孩的人格发育是否正常,这个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既然属于我们国家诉讼法所规定的主管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审理这个案件,而不去管民法当中是不是有规定相关的权利。
又比如说,有一个案件:丈夫和妻子多次讨论是否要生孩子,妻子正处于生育的最好年龄,妻子就想生小孩。但丈夫就怕生了小孩之后耽误他的工作和事业,于是他在经不起妻子一再要求的情况下,就偷偷地在妻子平时喝的水中放进了一种无色无味的避孕药,妻子长期喝这种水,就没有生小孩。后来妻子检查发现了这个秘密,并且在检查之后发现由于妻子长期服用这种避孕药,就丧失了生育功能。于是妻子就起诉丈夫,首先要和他离婚,然后认为丈夫侵犯了她的生育权,要求丈夫赔偿损失。
法院在看到诉状之后,认为我们中国的民法中并没有规定生育权,于是就不予受理本案,这个做法也是错误的。虽然我们国家的民法并没有规定生育权,但是很明显,丈夫与妻子之间的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同时丈夫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生育功能,妨害其生育功能,这是对人身权的典型侵犯,所以这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既然符合这个主管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审理。这是我们国家对于民事诉讼主管的基本标准。
知道基本标准之后,有两个问题是提醒同学特别注意的:
(1)是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所谓劳动纠纷是指一些劳资纠纷或者是一些工伤事故纠纷。当发生劳动纠纷时,我们国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关的原告(一般是雇员,不是雇主)——雇员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雇主,而应当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就是说仲裁是一个前置程序,如果申请仲裁的雇员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言之,在劳动争议当中,仲裁是一个前提条件,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2)在一般的经济仲裁当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签订了一个仲裁协议,或者在有关的合同当中达成了仲裁条款。这个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的存在,就直接否定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管权。换言之,如果当事人曾经签订了一个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只能找仲裁机关仲裁,而不能找人民法院起诉。这个规定提醒各位,在大家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商品房的购销合同当中一般都有一个纠纷解决办法的条款。如果,希望一旦发生纠纷由法院来解决纠纷的话,那就看清这个条款,如果这个条款上面明确写明了纠纷解决办法是由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话,就意味着一旦发生纠纷,就不能找法院。所以如果想找法院,就必须不能有这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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