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1)
第二节 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由在合议庭当中吸收人民、吸收老百姓来参加审判的制度。
在世界各国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吸收普通老百姓来参加审判都有是各国的通例。这种做法就表现了主权在民的一个理念。因为国家的权利是属于老百姓的,而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审判权也应当来源于人民,来源于老百姓。所以把老百姓把人民吸收到法庭上来参加审判就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理念。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的运行是不一样的,在英美法系国家由平民百姓组成一个陪审团的组织,陪审团的职责跟法官的职责是不一样的。陪审团专门负责认定案件事实,而法官则在陪审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面来适用法律。
例:被告人A被检察官指控犯有杀人罪,说A谋杀了B, A有没有谋杀B是一个事实问题,就应当由陪审团来认定。陪审团在认定了A杀人的情况下,杀人是应当被处有期徒刑还是判决死刑?要由法官来认定。因为判刑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法官会在陪审团认定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面来决定究竟如何来量刑。
只要用了陪审制,必然就用了合议制。因为要吸收人民陪审员工就必须组成合议庭。(这个结论大家记住)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陪审制度仅适用于一审,二审及再审均不适用陪审制度。
2.案件是否适用陪审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无选择权。
3.合议庭当中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求至少有一名审判员即可。
4.合议庭中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完全相同,但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第三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在诉讼当中与当事人具有某些利害关系或者有着特殊联系的工作人员,他们不能参加审判工作制度,就叫做回避制度。
例:本案的主审法官是原告的小舅子,这时候这个主审法官就不能参与本案的审判。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当中之所以要确立回避制度就是要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价值时曾经讲过公正价值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价值。而公正价值下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法官的中立,要保证法官的中立,必须排除那些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因为一个人只有在没有任何利益联系的情况下面才可能保持中立。而如果一个人与案件有一个利害关系就很难保持中立了。因此为了保证法官的中立,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只能严格的适用回避制度。
2.意义:保证法官的中立性,是民事诉讼程序内在公正价值的表现。
二、回避主体的范围
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证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换言之,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具有证人的资格,但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三、回避的法定事由
1.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3.有关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注意: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在法庭上他们的身份是唯一的,不能够变换的。
四、回避的程序
1.提起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2.提起回避的时间:庭审开始时,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又做了补充规定,在案件的审理终结之前,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3.决定回避的主体:
(1)对一般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2)如果院长担任审判长,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3)对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五、回避申请的救济制度
1.当事人对法院的回避决定不服的,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当事人提起回避申请,法院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原则上是不能够继续进行与案件相关的工作,但紧急情况的除外。
3.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有关被申请人不需要回避的,而当事人对这个决定不服申请复议,而法院在复议期间没有作出最终决定之前,这时有关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需要停止工作。如果法院经过复议之后认为需要回避的,那么就退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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