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5)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论
民事诉讼目的论所讲述的就是民事诉讼法在立法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追求何种目标。
一、目的国内的几种主要理论
1.当事人权利保障说,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2.法律秩序维持说,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持国家的法律秩序,保障实体法的贯彻适用。
3.纠纷解决说,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
上述三种学说都有它的合理之处,但它们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
第一种学说——当事人权利保障说,强调只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只要当事人满意,诉讼的目的就实现了。这种学说有瑕疵,因为在诉讼中当事人追求的是一种私人权利的实现,而往往会忽略到公共利益的保证,如果单单是追求当事人的满意很可能会使国家公共利益遭到损害。
例如:某一个农村村委会和一个发展商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把村委会所管理的一些耕地转让给发展商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在转让之后开发商并没有及时把房款交给村委会,于是村委会和发展商之间围绕房款是否应当支付以及何时支付的问题产生了纠纷。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于土地款项的支付问题达成了协议,最终双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从当事人权利保证以及当事人是否满意的角度看,这个案件无疑已经实现了诉讼目的,但我国的土地法规定,耕地是不能买卖的,因为如果耕地能够随便买卖,我国13亿人口所赖以生存的耕地,很容易就会大部分被开发商用于建房,这样一来,中国人民的生命线就会被消灭掉,所以耕地是一定要维护的。因此,在上述的裁判中,只是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立,但却忽视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单单把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肯定是不足够的。
第二种学说——法律秩序维持说强调的是,民事判决必须严格按照民法的规定判决,如果判决中体现的一些法律判决能够严格贯彻民法规定,就实现了诉讼目的。但这样的规定有时可能会侵犯当事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有一个消费者看到一则广告,广告说在某一个海边有一片公寓,这片公寓可以看到非常美丽的江景,于是消费者就根据广告和发展商签订了一个房屋购销合同,以高价买下了他以为能够看到海景的房屋。但房屋建成之后,消费者发现它所购买的房屋根本看不到海边景色,于是消费者要求退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房屋能够看到海景,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消费者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只能住下来,并且把他的工作单位也换到了房屋附近,并且为他的子女就近办理了入学手续。在案件结束不久,当地房地产价格急剧攀升,他所购买的房屋的价格比他当时所购买的价格至少长了50%,于是消费者心暗暗庆幸。但后来法院在清理旧案时发现这个案件的判决有问题,发展商存在了欺诈的行为,于是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尽管消费者本人非常不愿意退房,但法院仍然判决消费者把房屋退还给发展商,发展商要把房款退还给消费者。在这案件中,法院的再审判决确实实现了民法所规定的一些规范,但却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完全按照法律秩序维持说来裁判案件,也并不是非常的合理。
第三种学说——纠纷解决说,强调的是只要诉讼的纠纷能够得到解决,诉讼的目的就能够得到实现,而没有过问纠纷的解决应当如何进行。
由些可见,上述三种学说中单纯一种学说都不能完全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在这里强调现在国内的通行观点是:民事诉讼的目的不是单一的学说,而是一种多元说,即上述任何一种学说均不足以概括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将上述几种学说综合起来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
第三节 诉权与诉
一、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享有的请求权。当事人的诉权就是当事人把他们自力救济的权利上交给国家后获得的权利,换言之,国家在把当事人自力救济的权利收归国有后,负有对当事人的义务——通过国家权利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义务。这种义务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就是诉权。因此诉权是当事人对国家的请求权,是解决纠纷的请求权。
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具体的权利。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当事人只有在享有诉权后,才能在诉讼当中享有具体的诉讼权利,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的具体表现。诉权是抽象的,诉讼权利是具体的;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诉讼权利是诉权的结果和具体表现。
二、诉
1.诉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诉权是诉的权利基础,诉是这种权利基础下的表现。
2.诉的种类: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请求。
给付之诉并不仅限于原告向被告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一定的物,给付之诉的关键所在是指,原告要求被告向他履行一定的义务,而这种义务除了给付金钱和给付一定的物之外还包括履行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即包括作为行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
确认之诉是指某一个法律关系,是不明确、不确定的,原告所提起诉讼请求的目的就是要把不明确、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稳定下来。
变更之诉是指某一个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但现在一方当事人想把明确存在的法律关系,要么变更要么消灭,如果原告想把明确存在的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掉,这种诉讼请求所产生的诉,叫变更之诉。
区分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关键:本案所争议的诉讼标的,究竟是明确的还是不明确的,究竟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如果把一个不确定的法律关系要求确定下来,就是确认之诉;而如果要求把一个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3.诉的三种类型是考试的重点,常常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要求考生会甄别诉的种类,尤其要求考生懂得区别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离婚案件与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比较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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