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9)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条件放宽有四处: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4、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以其生父母同意为必要前提。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程序,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按照被收养人的情况不同,又可分为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机关:必须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涉外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出收养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发给收养证,并将涉外收养登记文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
收养关系有法律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
《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1、养子女的姓名权;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育教育义务;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的无效:指已发生的收养行为因违反法律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而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为:送养和收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收养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收养无效的确认有两种程序:第一,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第二由收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的解除分别采取协议解除方式和诉讼解除方式。
协议解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在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二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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