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串讲资料大题(19)
北京05.10118.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成立(构成)要件?
答: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⑴ 须一方受有利益
⑵ 须他方受有损失
⑶ 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⑷ 须无合法根据,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实质条件
串北考04.1119.债的发生的概念和原因?
(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哪几类?)
答: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新。
⑴ 合同
⑵ 不当得利
⑶ 无因管理
⑷ 侵权行为
⑸ 缔约过失
北120.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答:⑴ 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从是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必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⑵ 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行民事行为能力;
⑶ 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人的无权为有效代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无效代理,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受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⑷ 无权代理人实施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有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行为人是否有为本人利益实施行为的意思并不是其成立要要件,而无因管理中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是有利于本人的,管理人有为本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其成立条件。
第二十章 债的效力
练考预测 121.债务违反(不履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答:⑴ 给付不能及其后果
① 给付不能,也成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② 后果:
Ⅰ 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
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债务人应承担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虽还赔偿责任
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Ⅱ 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
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又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的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首领的赔偿物
⑵ 给付拒绝及其后果
① 给付拒绝,也成拒绝给付,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② 后果:
Ⅰ 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Ⅱ 对于未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在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使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Ⅲ 在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使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⑶ 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及后果
① 给付迟延,又称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给付而未给付的情况。
② 给付延迟的构成要件:
Ⅰ 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Ⅱ 给付须可能 Ⅲ 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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