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67)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故歇业。
5.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申请设立的,外国公司当然也可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只不过同设立分支机构一样,撤销分支机构也需向我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新公司法第198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离,应当按照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我国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期间,不得基于非清算目的处分其财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十六章 公司集团
一、概述
(一)公司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或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法律特征:
1.联合性。即公司是由多个成员集合而成。公司集团组建的最低成员人数,我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至少应有5家子公司。
2.内在的有机联系。公司集团成员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集团成员之间法律联系的纽带是股权和章程、合同。
3.具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公司集团是一种具有多元化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联合。组织结构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多层次的组织结构有助于实现公司集团不同的功能目标,实现最佳经济效益。
4.非独立法人。公司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区别于集团公司的根本所在。集团公司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三)公司集团的分类:
1.我国对公司集团基本形式,根据公司集团成员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种(1)股权式公司集团。股权式公司集团,这种公司集团的基本情况是,集团的核心公司与紧密层公司相互参股,或者核心公司间相互参股,或者核心公司直接控股紧密层公司,从而在公司集团内形成资产的一体化。(2)契约式公司集团。契约式公司集团是通过订立章程、合同的途径与其他公司企业进行联合的。各成员公司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即使是集团中的核心公司,也不能凭借其技术力量雄厚、经济实力强的优势而凌驾于其他公司之上。以上两种形式是基本形式,实践在大多是兼具两种形式特点的混合型公司集团。
2.国外对公司集团基本形式的划分:国外法学界一般将公司集团分为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家族型公司集团三种形式:(1)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是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设立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不再从事其他方面的业务活动的公司。(2)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是指公司集团的核企业(母公司)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活动。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设立的目的并不在于控制或持有别的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控制关系是因设立宗旨以外的原因形成的。(3)家庭型公司集团。家庭型公司集团是指一个家族,通过独资、合资、控股等方式控制一批企业,形成以家族为核心的公司集团。
(四)公司集团的作用以及从法律上加以调整的意义:
1.积极作用:(1)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组织机构;(2)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3)有助于政府改善宏观调控;(4)促进科技进步,使科技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2.消极作用:公司集团的消极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1)产生市场势力,形成市场垄断;(2)滥用控制和从属关系。
二、公司集团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设立公司集团的一般条件:
(1)企业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公司集团从根本上讲是一个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一致性是若干企业在融资关系、人员派遣、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制造技术等方面建立紧密联系的根本动因。
(2)适宜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适宜的经济环境主要指要有适应公司集团发展的统一完备的市场体系,以便使各种生产要素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最佳配置。设立公司集团必须依法进行,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2.设立公司集团的具体条件: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以及学理解释,设立公司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2)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5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即子公司,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3)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4)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
(二)设立程序:根据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司集团,大体要经过申请、审批和登记三个步骤:(1)申请。设立公司集团,应由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专门机构提出开办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2)审批。国家试点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申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家计委、经留委等专门机构审核。经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申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省、市一级计委、经贸委等专门机构审核。经审核后,报省、市一级人民政府批准。(3)登记。公司集团的登记应由集团的核心企业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一并进行。公司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公司集团即告成立。
(三)公司集团的成长:一般有两种。(1)内部成长。是指公司集团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扩大再生产。当公司集团的经营、业务有必要扩展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子公司。内部成长是公司集团成长的基本方式。(2)外部成长。外部成长是指公司集团通过资本运营的手段,使公司集团获得迅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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