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26)
(三)公司分立的程序
1.董事会制定分立方案,并以提案形式提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合分立决定和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订立分立协议。分立协议是在分立决议作成后签订的。从实际操作角色,分立协议是分立决议的细化与落实。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新《公司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通告债权人及债权人的请求权。新《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新《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分立协议的实施。主要是进行财产的分割。
7、登记。采取解散分立方式的公司,原公司不复存在,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灭,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公司形式变更
(一)概述
1.公司形式变更又称之为公司的组织变更,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将某一种类公司变为其他种类公司的法律行为。
2.法律特征:(1)公司法人资格的延续性:公司形式变更的立法的重经理由是为节约交易成本,避免繁琐的清算手续。(2)变更种类的特定性及变更方向的单向性:各国公司法通常只认可性质(即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相近的公司间的变更,不允许性质完全不同的公司间的变更。(3)变更程序的法定性:公司形式变更的决议是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表示,然而为保护市场经济安全,法律要求变更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
新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功能:(1)公司维持。公司形式变更可以使公司在不消灭并维持自身人格的同时达到变更形式的目的。(2)营业持续。有了公司形式变更,可以使营业继续进行。(3)程序简化。有了公司形式变更,可以避免解散和清算的复杂程序。(4)降低成本。公司形式变更不仅可以避免新设公司时的各种费用支出,而且不动产只需办理名义变更手续,未发生产权转移,不需缴纳相应的税金。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新公司法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净资产折股问题:而公司的资产,是包括公司负债的,故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股份相当于公司净资产额。
2.国有资产折股问题:本着同股同权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3.增资募股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第84条、第86至90条,及第4章第1节关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4.债权、债务的继承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就发生了公司形式的变更,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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