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2)
二、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1.公司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a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b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以法人内部组织基础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坚持了社团性特征,例外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唯一,分别为一个自然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c公司是营利性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公司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和固定性,即具有营业性的特点。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在我国,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全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财产与设立时的资本不一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的组织。它们从事管理活动时,是受国家的委托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行为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在这些活动中,它们往往不以法人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管理者的面目出现的。只有在它们从事商品交换时它们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与其它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机关是依据法律和行政命令而成立的。“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国家机关要成为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费,国家机关的经费是根据其工作需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并不需要经核准登记,一旦其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便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单位。特征是:(1)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这是说这些法人的存在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它们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2)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据本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具备法入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依法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哪些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哪些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还有待于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公民自愿结合成立的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其本质特征是由公民基于某种一致的目标自愿组合成立,而不是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它们不是为了行使某种管理职权,一般也不从事某种具体的社会事业,它们是一定的人基于一定的宗旨或一致的趣味而形成的社会组合。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须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的法律特征
a合法性:即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为资本、章程和机关,同时也是公司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基础;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b营利性:公司作为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把追求营利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
c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新公司法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
(1)资本。这是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公司章程必须明确记载由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2)章程。这是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开声明公司宗旨、资本数额、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须的内容。公司章程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其章程的制定在新《公司法》第66条规定有两种制定方式:一种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一种是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人公司的章程制定是由股东一人制定制定公司章程是多人的共同行为,须经全体制定人一致同意。公司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制定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但是,仅此而已,无需登记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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