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自考“民法”笔记(4)
E.撤销死亡宣告: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二)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若又遗嘱他人,撤销继承后按遗嘱。(注意,此种规定仅仅是为了保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并非是一种民事责任。因为这些人取得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财产是有法律根据的,因而其所负的返还义务,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经不存在的财产并无返还和赔偿责任。)
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3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是父子关系
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
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乙为甲的继承人,且提出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AD.本题考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时的继承权问题。 乙虽被宣告死亡,但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只是结束以被宣告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却不能取消该人的继承权。因此A项正确。至于乙如何取得他本应继承的财产,法律无明确规定,我以为,可类推适用《民通意见》第40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又根据《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案,“权利被侵犯之日”应自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之日起算,故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非经法定程序,个人拒绝无效),期间的财产和债务转化为共同财产;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此时没有转化共同财产的问题。
(四)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五)继承:
F.赔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单人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的,必须是享有劳动权的自然人,即应年满16岁,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
A.诉讼当事人: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B.债务清偿:谁投资、谁使用,就由谁清偿。
a.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b.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c.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d.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5.个人合伙:
A.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a.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而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的合伙,可以说个人合伙是合伙企业的一种原始形式,但不是合伙企业。
b.虽然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不同,但由于都是无限责任承担者的合伙形式,所以个人合伙的许多规定与《合伙企业法》相一致。
c.个人合伙由民法规定,合伙企业由商法规定;合伙是一个协议/合同行为,无须章程。
B.个人合伙的诉讼当事人:
a.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b.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C.相关规定:
a.协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b.个人合伙的组成不受彼此有无人身关系的限制,比如兄弟间可以成立个人合伙。
c.实际入伙: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注:此时即使不参予经营,亦为合伙人。
D.财产归属:
a.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b.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c.初期投入财产和经营积累财产的区别:前者归属依约定,后者为共有财产。
【07年自考“民法”笔记(4)】相关文章:
法学
- 2020-04-17【法学】“法理学”复习资料(14-18章)
- 2020-04-17【法学】07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十八
- 2016-06-28【法学】2016年1月自考经济法考点:工业产权法
- 2016-06-28【法学】2016年1月自考经济法考点:专利法
- 2016-06-28【法学】2016年1月自考经济法考点:发明
- 2016-06-28【法学】2016年1月自考经济法考点:外观设计
- 2016-06-28【法学】2016年1月自考经济法考点:统计法
- 2016-06-28【法学】2016年1月自考经济法考点:税收
其他最新资讯
- 2026-05-17【自考政策】kaiyun体育:广西自考网络助学平台新增61门课程-下载_登陆
- 2020-12-04【免考问题】哪些证书可以免考自考相关课程?
- 2020-12-04【免考问题】自考免考有哪些条件?
- 2020-12-04【综合问题】自考本科文凭有用吗?
- 2020-12-04【综合问题】自考本科需要考多少门课?
- 2020-11-17【综合问题】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常见问题及解答
- 2020-11-17【经济学】2012年自考“中国税制”笔记串讲(8)
- 2020-11-17【自考政策】全国自考办领导:未来自考将大力发展网络助学
网友关注
- 【教材大纲】江苏自学考试烹饪化学基础教材大纲
- 【教材大纲】江苏自学考试社会学研究方法教材大纲
- 【教材大纲】江苏自学考试国际旅游与客源国概况教材大纲
- 【教材大纲】江苏自学考试烹饪卫生学教材大纲
- 【教材大纲】江苏自学考试物流中心设计与运作教材大纲
- 【教材大纲】江苏自学考试流通经济学教材大纲
- 【教材大纲】江苏自学考试筵席设计及餐厅服务教材大纲
- 【教材大纲】江苏自学考试语音与图象信号处理教材大纲
网友关注视频
- 北师大版数学 四年级下册 第三单元 第二节 小数点搬家
- 【部编】人教版语文七年级下册《泊秦淮》优质课教学视频+PPT课件+教案,辽宁省
- 北师大版数学四年级下册3.4包装
- 北师大版数学四年级下册第三单元第四节街心广场
- 【部编】人教版语文七年级下册《逢入京使》优质课教学视频+PPT课件+教案,辽宁省
- 每天日常投篮练习第一天森哥打卡上脚 Nike PG 2 如何调整运球跳投手感?
- 30.3 由不共线三点的坐标确定二次函数_第一课时(市一等奖)(冀教版九年级下册)_T144342
- 《小学数学二年级下册》第二单元测试题讲解
精品推荐
分类导航
猜您关注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习方法(一)
- 2003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试题
- 民事诉讼法学标准预测卷(三)
- 《国际私法》笔记
- 《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同步训练
- 2004年10月经济法概论串讲资料
